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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宝龙与被执行人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宝龙,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异16号异议人崔宝龙,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东河区。申请执行人崔宝龙,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法定代表人李冬,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崔宝龙与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崔宝龙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崔宝龙称,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承担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予主动履行,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驳回执行申请无法律依据,故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本院撤销(2016)内0203执143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程序,对(2015)昆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予以执行。本院查明,2003年6月,被告崔宝龙到原告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处工作,2015年3月4日,原告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要求与被告崔宝龙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崔宝龙不同意。同年3月11日,被告崔宝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原告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5年4月27日,包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包劳仲字第【2015】31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续订劳动合同,并为申请人安排工作。”原告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判决:一、驳回原告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宝龙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判决生效后崔宝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6)内0203执143号执行裁定书,以判项没有给付内容为由驳回了崔宝龙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崔宝龙提出上述执行异议。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承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本案的执行依据即(2015)昆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原告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宝龙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无具体履行内容,本院据此驳回异议人执行申请并无不当,故崔宝龙的执行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崔宝龙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昊审 判 员 马  迪人民陪审员 张 振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乌仁叁丹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