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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新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新万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24号罪犯李新万,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0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新万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刑期自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止。李新万及同案犯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三终字第000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4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新万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李金路为让联通公司调换自己对该公司的光缆维护义务,纠集李新万等人驾车到镇平县杨营镇等地,剪断破坏光缆20余处,造成2000用户通信中断24小时以上。案发后,四被告人共同赔偿联通公司损失150000元。李新万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罪犯李新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新万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新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胡 溟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