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宏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宏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380号原告天津市宏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府君公园东侧桃花园山澜乡韵36-1。法定代表人陈友林,总经理。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二马路82号。法定代表人穆瑞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宏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宏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市宏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国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