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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红雨与李传振、刘纯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雨,李传振,刘纯霞,常书东,陈惠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38-2号原告王红雨,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李传振,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刘纯霞,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常书东,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陈惠芳,女,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雨与被告李传振、刘纯霞、常书东、陈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雨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纯霞、陈惠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纯霞、陈惠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雨撤回对被告刘纯霞、陈惠芳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军号审 判 员  韩 明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司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