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亚丽与宁红涛、宁江涛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亚丽,宁红涛,宁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胡亚丽,女,汉族,1976年9月30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宁红涛,男,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宁江涛,男,汉族,1977年3月1日出生,住许昌县将官池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魏半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2015)魏执裁字第010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宁红涛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新兴办事处新兴路中段X号X幢东起X单元X层X户的房产。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宁红涛名下的许昌市魏都区新兴办事处新兴路中段X号X幢东起X单元X层X户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二○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