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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浙江天外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浙江天外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徐雪松,唐云松,胡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55-2号原告张建国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外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红丰路1600号。法定代表人唐云松。被告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红丰路1600号。法定代表人唐云松。被告徐雪松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唐云松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州市吴兴区。被告胡国琴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与被告浙江天外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徐雪松、被告唐云松、被告胡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建国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883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审 判 长  蔡 娟人民陪审员  钱素春人民陪审员  沈亚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严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