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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根启与席敏、陈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启,席敏,陈坤,陈刚,刘雪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201号原告:张根启,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如利,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敏,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郭晓东,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坤,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陈刚,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刘雪芹,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启与被告席敏、陈坤、陈刚、刘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