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刑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谢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终264号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谢某不服,以其系未成年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鹏飞审 判 员  王新茹代理审判员  季士方二〇一六年三月××日书 记 员  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