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乌云夫与袁凤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1558号原告乌某某,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袁某某,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丽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