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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毕凌玲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和汇凯杰儿童百货店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凌玲,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和汇凯杰儿童百货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9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凌玲,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刘忠诚,大连市金州新区湾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和汇凯杰儿童百货店,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号万和汇*楼。法定代表人:包志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楚淇。上诉人毕凌玲因与被上诉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和汇凯杰儿童百货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毕凌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毕凌玲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毕凌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毕凌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 丽审 判 员  王迎春代理审判员  范瑞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