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民初字第3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建诉被告梁绍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廷,张振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郯民初字第3922号原告王广廷,男,195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振瑞,男,成人,汉族,住郯城县杨集镇高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廷诉被告张振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中,原告王广廷于2016年3月18日以需搜集证据、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为搜集证据、另行主张权利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广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广廷负担。审判员 栗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肖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