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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石首市金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义马三力强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首市金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义马三力强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字第76号原告石首市金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东方大道***号。被告义马三力强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月杰,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马市朝阳路。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石首市金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义马三力强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首市金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0元,由原告石首市金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琰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杜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