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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4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清与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宋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84民初776号原告王清。被告宋晓东,41岁,住五常市。原告王清与被告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宝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晓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清诉称,2015年1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2016年2月27日一次性付清,到期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于2016年4月给付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于2016年12月末前一次性付清此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出当庭陈述外,还向本院提交了借据。内容为“借条,现有宋晓东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定于2016年2月27日前一次还清。借款人宋晓东”。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有效,予以采信。被告宋晓东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宋晓东于2015年11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2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到期后被告于2016年4月给付原告10,000元,余款2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此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了借据,自出借据之日起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晓东给付原告王清借款人民币20,000元,此款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宋晓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宝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