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91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何云与宜昌葛洲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宜昌葛洲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1民初65号原告何云,男,1964年1月7日出生。被告宜昌葛洲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珠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克岸,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何云诉被告宜昌葛洲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中,何云以其诉请之债权已在宜昌葛洲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已减半),由原告何云负担。审判员  许建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