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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崔国伟与被申请人张鑫、张宝起、陈喜荣财产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崔国伟,张鑫,张宝起,陈喜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国伟,男,现住双台子区红旗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鑫,男,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其他情况不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宝起,男,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喜荣,女,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再审申请人崔国伟与被申请人张鑫、张宝起、陈喜荣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2007)盘兴民权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崔国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审判长  王庆丰审判员  李喜凤审判员  李彦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