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崔国伟与被申请人张鑫、张宝起、陈喜荣财产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崔国伟,张鑫,张宝起,陈喜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国伟,男,现住双台子区红旗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鑫,男,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其他情况不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宝起,男,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喜荣,女,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再审申请人崔国伟与被申请人张鑫、张宝起、陈喜荣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2007)盘兴民权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崔国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审判长 王庆丰审判员 李喜凤审判员 李彦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