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郭怀忠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宁夏分公司、王定理、全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怀忠,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宁夏分公司,王定理,全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429号原告郭怀忠,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蒋小兵,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敏,该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戴国凤,汉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定理,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全民,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怀忠诉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宁夏分公司、王定理、全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怀忠诉称,2014年12月1日,原告经被告全民介绍与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宁夏分公司签订阅海金融大厦、五星级酒店、公寓和总部办公大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保证金60万元,被告王定理向原告索要好处费7万元并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原告分多次向被告全民、王定理账户转款共计72万元,后被告王定理与原告约定于2015年3月15日开工退还保证金30万元,4月15日退清下剩保证金30万元,但被告王定理至今未予退还。后经原告了解,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宁夏分公司周金华并不知道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阅海金融大厦、五星级酒店、公寓和总部办公大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纯属子虚乌有。原告多次询问原因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阅海金融大厦、五星级酒店、公寓和总部办公大楼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所打款项34万元,利息312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与原告情况类似的案外人蒲兵,亦在被告王定理以阅海金融大厦、五星级酒店、公寓和总部办公大楼项目承包给其施工的情况下,与蒲兵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被告王定理要求蒲兵交纳工程保证金50万元,现蒲兵已向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报案并受理。本院认为,被告王定理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已经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不能作为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怀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40元,退还原告郭怀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笑尘引用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