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姜德明与宁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德明,宁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刘治沩,黄均贵,刘建军,吴满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931号原告姜德明。被告宁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肖村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汤宁敏,系宁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周卫宏,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治沩。第三人黄均贵。第三人刘建军。第三人吴满如。本案在审理原告姜德明与被告宁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德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德明以纠纷已自行和解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德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姜德明负担。审 判 长 刘舟舟人民陪审员 徐建明人民陪审员 周朝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