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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众凯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众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吉林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2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公主岭市众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公主岭市范家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宏利。委托代理人:李国平,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经济开发区医药食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德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国富。上诉人公主岭市众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二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二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晓艳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李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维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