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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剑平,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剑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庆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启波,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家鑫,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宋剑平因与被上诉人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剑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剑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剑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上诉人宋剑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雄心代理审判员  齐 新代理审判员  马 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