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剑平,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剑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庆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启波,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家鑫,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宋剑平因与被上诉人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剑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剑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剑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上诉人宋剑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雄心代理审判员 齐 新代理审判员 马 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