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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583号原告赵某,女,1980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告徐某,男,1978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原告赵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