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224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及拟稿人:民一庭份数:10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5224民初81号原告:周某甲,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县。公民身份号码:×××6910。被告:翁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东郊东兴。公民身份号码:×××6948。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2012年5月在深圳市打工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男孩周某乙。2014年2月,被告带孩子回惠来母家居住至今。2015年5月,原告要求被告到原告深圳父母家居住遭拒,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孩子周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翁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孩子周某乙由被告翁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原告周某甲于每年的寒、暑假可探视孩子各一次,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四、其他无争议。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浩审 判 员  谢镇辉人民陪审员  林宝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俊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