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黄金玲与陈普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玲,陈普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15号申请执行人黄金玲,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陈普查,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黄金玲与被执行人陈普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陈普查尚欠原告黄金玲货款45000元,被告陈普查自愿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22500元,2016年1月30日前偿还22500元。如被告陈普查在2015年12月30日前未全部偿还22500元货款,原告黄金玲有权就未偿还的全部货款一并一次性申请执行。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普查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黄金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已经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6年1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普查在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建设路支行62×××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55.88元。2016年3月2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6年3月30日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