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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隆昌县人民法院王平、陈历忠与响石镇响石山社区十五社、隆昌县响石镇响石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16)川1028民初34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陈历忠,响石镇响石山社区十五社,隆昌县响石镇响石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346号原告:王平,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原告:陈历忠,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民,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鹏,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响石镇响石山社区十五社(原隆昌县响石镇鹰嘴村综合市场)。法定代表人:陈永堂,社长。被告:隆昌县响石镇响石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肖燕,社区书记兼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陈历忠与被告响石镇响石山社区十五社、隆昌县响石镇响石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平、陈历忠提出书面申请,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另一案件,即原告王平、陈历忠诉被告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纠纷一案的审判结果为依据。故原告王平、陈历忠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现该案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以(2016)川10行初11号案件受理,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董某某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经审查,原告王平、陈历忠诉被告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以(2016)川10行初11号案件受理,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而该案的审判结果系本案确认合同法律效力的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魏吉方审判员  范厚明审判员  范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