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朱健生与谢文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健生,谢文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360号原告朱健生。被告谢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健生诉被告谢文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健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朱健生负担。原告已预交1004元。审 判 长 谭玉媚人民陪审员 许燕甜人民陪审员 戴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雪峰张淑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