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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朱健生与谢文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健生,谢文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360号原告朱健生。被告谢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健生诉被告谢文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健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朱健生负担。原告已预交1004元。审 判 长  谭玉媚人民陪审员  许燕甜人民陪审员  戴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雪峰张淑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