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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15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周建辉与深圳市普赉宝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辉,深圳市普赉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1518-5号申请执行人周建辉。被执行人深圳市普赉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亚岚。申请执行人周建辉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普赉宝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普赉宝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23446.4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   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强(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