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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韩发国与李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发国,李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882号原告韩发国。委托代理人唐斌蓉,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德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发国与被告李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发国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发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韩发国负担。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沛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