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韩发国与李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发国,李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882号原告韩发国。委托代理人唐斌蓉,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德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发国与被告李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发国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发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韩发国负担。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沛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