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民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巨吉庆、兰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巨吉庆,兰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民终20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209号。法定代表人罗珊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振海,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经理,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巷440号102室。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巨吉庆,男,汉族,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号。委托代理人赵磊,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兰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1008号606。法定代表人解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秉明,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物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巨吉庆、兰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雁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居然之家和万城物业公司(原名称为兰州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保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万城物业公司以工料全包的方式承包居然之家下属兰州雁北路店的所有营业大厅公共区域、办公区域、指示牌、消防器材、楼梯、电梯、玻璃围挡、卫生间、卖场建筑物外立面、市场外围等日常保洁工作;月服务费为54124元,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的服务费;保洁期限为2014年10月20日-2015年10月19日,万城物业公司确保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及自带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等。同时居然之家提供保洁合同附件三份,该三份附件就保洁服务范围、日常保洁和定期保洁标准等进行了明确约定。2014年12月5日,晁焕成与万城物业公司片区负责人彭永裕经理就居然之家楼梯清洗达成口头协议,由晁焕成负责找人清洗楼梯,由万城物业公司支付每人每天晚上400元的工资,晁焕成遂找来巨吉庆等三个人,加上晁焕成共计四个人,对居然之家楼梯进行清洗。当晚,居然之家关门后,晁焕成等人开始清洗工作,巨吉庆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翻越楼梯护栏,清洗居然之家商场中庭西侧一楼楼梯时,从一楼摔至负一楼。事故发生后,巨吉庆被送往甘肃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2月16日,居然之家致函万城物业公司:贵公司在2014年12月5日晚19:30分左右,在我商场中庭西侧进行电梯清洗保洁工作中,由于未按蜘蛛人保洁安全规范施工,不系安全带,同时现场无人监护,造成贵司外请员工巨吉庆从一层坠落到地下一层,经医院检查为骨折伤,贵司应安排专人负责解决此事,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如伤者家属扰乱我店正常经营及办公秩序,我店将依据双方签订的保洁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万城物业公司片区负责人彭永裕经理签收了该函。巨吉庆住院21天后,于2014年12月26日出院,巨吉庆支付住院医疗费35027.50元,甘肃省人民医院出院小结载明:骨盆骨折、肺部感染,医嘱为患肢功能锻炼、普食、一月后复查。2015年3月31日,巨吉庆委托甘肃集天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同时委托对后续治疗费以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评定。2015年4月14日,甘肃集天司法鉴定所以(2015)甘集天司鉴字第A103号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巨吉庆之损伤为7级伤残;巨吉庆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12000元之间;巨吉庆属于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1人,护理期限为12个月。巨吉庆支付鉴定费6000元。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两被告均对甘肃集天司法鉴定所(2015)甘集天司鉴字第A103号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不持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居然之家已将兰州雁北路店的所有营业大厅公共区域等日常保洁工作承包给了万城物业公司,万城物业公司雇佣巨吉庆等人对居然之家兰州雁北路店商场电梯进行清洗时,因巨吉庆未尽到谨慎义务,同时未系安全带不慎摔伤,居然之家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过错责任,不应对巨吉庆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巨吉庆要求居然之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巨吉庆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万城物业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巨吉庆作为成年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未尽到谨慎义务,且违反操作规程未系安全带导致事故的发生,可以适当减轻万城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故本院酌定万城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巨吉庆主张的医疗费35027.5元,因巨吉庆已向本院提交甘肃省人民医院住院发票,按本院酌定的赔偿责任比例,万城物业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24519.25元;关于巨吉庆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每天补助40元,巨吉庆住院21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840元,按本院酌定的赔偿责任比例,万城物业公司应赔偿巨吉庆住院伙食补助费588元;关于巨吉庆主张的营养费420元,因甘肃省人民医院医嘱为普食,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巨吉庆主张的交通费500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案中,巨吉庆虽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巨吉庆住院需要支付交通费是不争的事实,巨吉庆住院21天,按每天20元计算交通费,交通费应为420元,按本院酌定的赔偿责任比例,万城物业公司应赔偿巨吉庆交通费294元;关于巨吉庆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66432元,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巨吉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04元/年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巨吉庆的伤残等级为7级,残疾赔偿金应为166432元,按本院酌定的赔偿责任比例,万城物业公司应赔偿巨吉庆残疾赔偿金116502.4元;关于巨吉庆主张的误工费15473元,在庭审中因巨吉庆未提供其收入减少的证明,同时未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人均工资为32779元,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时间为130天,巨吉庆误工费应为11674.71元,按本院酌定的赔偿责任比例,万城物业公司应赔偿巨吉庆误工费8172.30元:关于巨吉庆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2000元,甘肃集天司法鉴定所(2015)甘集天司鉴字第A103号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已认定巨吉庆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12000元之间,万城物业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持异议,故巨吉庆后续治疗费按11000元考虑,按本院酌定的赔偿责任比例,万城物业公司应赔偿巨吉庆后续治疗费7700元;关于巨吉庆主张的的护理费43443元,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甘肃集天司法鉴定所(2015)甘集天司鉴字第A103号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虽认定巨吉庆护理期限为12个月,但甘肃省人民医院出院小结中并未注明原告出院后需要护理,考虑到巨吉庆骨盆骨折,需要进行陪护,本院酌定巨吉庆出院后护理期限为100天,加上原告实际住院21天,实际护理期间应为121天,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2779元计算护理费,护理费应为10866.46元,按本院酌定的赔偿责任比例,万城物业公司应赔偿巨吉庆护理费7606.52元;关于巨吉庆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80636.4元,因巨吉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巨吉庆已丧失劳动能力,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巨吉庆主张的鉴定费6000元因巨吉庆为鉴定其伤残程度及后续治疗费等,已向鉴定机构交纳鉴定费6000元,按本院酌定的赔偿责任比例,万城物业公司应承担巨吉庆鉴定费4200元;关于巨吉庆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因巨吉庆受伤系其未尽到谨慎义务、违反操作规定未系安全带造成的,万城物业公司对巨吉庆的人身损害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故巨吉庆主张万城物业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巨吉庆医疗费24519.25元、住院伙食费588元、交通费294元、残疾赔偿金116502.4元、误工费8172.30元、后续治疗费7700元、护理费7606.52元、鉴定费4200元,合计169582.47元。二、驳回巨吉庆对兰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巨吉庆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9元,减半收取1164.5元,由巨吉庆承担624.6元,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39.9元。上诉人万城物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物业公司与居然之家服务内容属于保洁合同,范围仅限于保洁,不包含高空清洗业务,巨吉庆受伤是因为商场没有在电梯空挡处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我公司并未指示其清洗扶梯,巨吉庆自身违反操作规程未系安全带导致事故发生,与物业公司无关。居然之家作为受益方和被服务单位,且对本次清洗工作支付报酬,应对进入商场的清洗人员的行为负管理责任。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巨吉庆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上诉人上诉请求与原审庭审笔录相悖,上诉人方彭永裕经理一审时明确表示是由他将包括巨吉庆在内的四位清洗人员叫去居然之家进行清洗工作的,巨吉庆在工作过程中摔伤。被上诉人居然之家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巨吉庆受伤后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首先,本案中,居然之家将兰州雁北路店的所有营业大厅公共区域等日常保洁工作承包给万城物业公司,合同约定明确,万城物业公司负责所有营业大厅公共区域、办公区域、指示牌、消防器材、楼梯、电梯、玻璃围挡、卫生间、卖场建筑物外立面、市场外围等日常保洁工作。万城物业公司雇佣巨吉庆等人对居然之家兰州雁北路店商场电梯进行清洗时,因巨吉庆未尽到谨慎义务,同时未系安全带不慎摔伤。二审庭审中,万城物业公司对其片区经理彭永裕在一审庭审中的证人证言予以否认,但是并未提交其证言系受胁迫作出的证据。双方保洁合同中明确约定万城物业公司负责确保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及自带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巨吉庆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万城物业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巨吉庆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未尽到谨慎义务,且违反操作规程未系安全带导致事故发生,原审判决认定万城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居然之家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对巨吉庆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原审判决对事故发生后的各项损失赔偿数额认定正确,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审查本案案由,诉讼性质系基于劳动中受伤害的事实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因本案系工作承揽性质,与劳务接受无关。故,本案案由应确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宜,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伟东代理审判员 张 茜代理审判员 徐晓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