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崔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将本案履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26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荆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泳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