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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崔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将本案履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26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荆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泳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