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张艺华、丁金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燕,张艺华,丁金成,梁吉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燕。被执行人:张艺华。被执行人:丁金成。被执行人:梁吉人,潍坊无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潍城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艺华、丁金成、梁吉人银行存款1500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账号:1621)。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艺华、丁金成、梁吉人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志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