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147号原告费某。委托代理人赵军,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费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费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费某负担。审判员 王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殷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