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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朱济宇诉任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济宇,任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吴利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朱济宇,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任建军,男,汉族,1970年6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让款239000元及利息22047.7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216元、执行费3816元也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屋管理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查询,查询结果表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四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谭显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