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执行人殷秀芳、执行人殷菊花等与XX飞、张秋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殷秀芳,执行人殷菊花,执行人殷学成,执行人王文兰,XX飞,张秋灵,李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281号申请人执行人殷秀芳。申请人执行人殷菊花。申请人执行人殷学成。申请人执行人王文兰。被执行人XX飞。被执行人张秋灵。被执行人李印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XX飞、张秋灵、李印忠银行存款22966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XX飞、张秋灵、李印忠应自2015年9月29日起,以229662元为基数按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帅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