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执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春升申请邵成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升,邵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1186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升,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邵成,现住榆树市。申请执行人杨春升与被执行人邵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85315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且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榆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