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杜安业与王彤、吕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安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4号申请人:杜安业。被申请:人王彤。被申请:人吕艳。申请人杜安业与被申请人王彤、吕艳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杜安业于2017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已将被申请人部分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14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