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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杜安业与王彤、吕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安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4号申请人:杜安业。被申请:人王彤。被申请:人吕艳。申请人杜安业与被申请人王彤、吕艳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杜安业于2017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已将被申请人部分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14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