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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二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万付与被告孙泽、张兴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付,孙泽,张兴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二初字第590号原告孙万付,男。委托代理人孙凤林,男。被告孙泽,男。被告张兴国,男。原告孙万付与被告孙泽、张兴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春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万付于2016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万付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泽、张兴国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万付撤回对被告孙泽、张兴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万付负担。审判员  李春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厚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