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01执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沈霞、沈琼申请执行沈刚(2016)黔2601执341号之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霞,沈琼,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01执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霞。申请执行人沈琼。被执行人沈刚。因被执行人沈刚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01民初550号、8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在2016年3月4日前一次性偿还沈琼借款20万元、3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沈霞借款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申请执行人沈霞、沈琼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沈刚应由承担执行费5800.00元,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沈刚在凯里市第九中学每月工资收入5808.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6年4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沈刚在凯里市第九中学工资收入中提取4000.00元转给申请执行人沈霞、沈琼(每人2000.00元),提取足411000.00元后,根据执行情况另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庆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