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玉婷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806号被执行人:李玉婷,女,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李玉婷罚金纠纷即(2015)安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二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婷支付罚金人民币6000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6488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价值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玉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