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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玉婷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806号被执行人:李玉婷,女,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李玉婷罚金纠纷即(2015)安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二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婷支付罚金人民币6000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6488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价值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玉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