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凤阳县旺旺石英砂厂、周广文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阳县旺旺石英砂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91民催2号申请人凤阳县旺旺石英砂厂。法定代表人周广文,厂长。委托代理人周伟,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凤阳县旺旺石英砂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3130005133783846,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山东曜晖太阳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乐和家日用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08月0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02月0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凤阳县旺旺石英砂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广全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