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丁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4民初776号原告李某甲,女,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丁某甲,男,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李某甲诉被告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时清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当年腊月初八办理了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了一男一女(2006年12月11日生一女儿、2008年8月6日生育一男孩)。由于缺乏了解,草率的结婚,起初原告在家里带孩子,被告一直在外打工。每年年底都是空手而归,毫无收获直到孩子长大,原、被告在一起打工。2012年在义乌打工时才知道被告有赌博、喝酒的习惯。一次被告醉酒后殴打原告,将原告推倒在地拉到了屋里。之后也多次发生过多次这样的殴打,原告一气之下去了深圳两年。原告在2014年提出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因为孩子的原因,相信并给了被告一次机会。被告现在不但没改,反而变本加厉,动不动就拿刀威胁,经济方面被告养不起孩子、根本没有尽到男人的职责,喝酒后还动口大骂、动手,给被告在一起让原告产生了恐惧,感情彻底破裂。更让原告无法忍受的是被告总是猜疑、不相信原告。失去了夫妻间最基本的信任。被告从结婚到现在没有给原告一分钱,还时常让原告去借钱给被告,借不到就生气,夫妻关系日益恶化,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丁某丙由被告抚养,丁某乙由原告抚养。双方各自财产各归自己所有。被告丁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求离婚得有理由。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没有和原告生过气,生气都是以前的事,今年没有生过气。就因为喝点酒,其他没有啥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后于2005年农历12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12月11日生育女儿丁某乙,2008年8月6日生育儿子丁某丙,两个孩子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偶尔生气,2014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后双方又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再次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十多年,又有两个孩子,感情基础较好,虽偶尔生气也在所难免,双方均应作批评与自我批评,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为两个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不应轻率离婚。原告在本次起诉后也没有提供出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本着稳定社会及对当事人及其子女负责的精神。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丁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任振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