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陕0823民初31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孟某某。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晓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呼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