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宋丽红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红,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847号原告宋丽红。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红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XX名下的车辆的车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XX名下的车辆的车籍;二、查封原告宋丽红名下的车辆的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倜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