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国林申请执行谷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林,谷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925号申请人:杨国林,男。被执行人:谷云良,男。杨国林申请执行谷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兴旧民初字第01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国林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旧民初字第016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昭宁助理审判员 谢振东助理审判员 谭 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