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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伟与杨春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杨春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295号原告刘伟,男。被告杨春苗,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杨春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合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