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XX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XX平,方霞,宣伟锋,吴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1224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江滨中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9575476-7。法定代表人周蓉。被执行人XX平,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方霞,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宣伟锋,男,1976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吴爱平,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与被执行人XX平、方霞、宣伟锋、吴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15日,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XX平、方霞、宣伟锋、吴爱平暂无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2016年4月1日,被执行人XX平、方霞、宣伟锋、吴爱平尚欠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计付),欠缴案件受理费7903元,执行费14479.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12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吾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