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宝国老丙民综合商店与被告闫福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某某商店,闫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791号原告北票市某某商店,住所地北票市宝国老镇十八台村。经营人李某某,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三宝乡东沟村三组。被告闫某某,男,53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下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某某商店与被告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某某商店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票市某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北票市某某商店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