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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与王成德、于福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王成德,于福斌,郝新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473号原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8360923C(32-32)。法定代表人李慧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秀英,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德,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被告于福斌,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被告郝新江,男,1964年2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成德、于福斌、郝新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不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欣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