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陈银春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陈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被执行人陈银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南商初字第0138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银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银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银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银春(证件号码:)在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的94×××51的存款人民币19239074.4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