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5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明瑞云与秦建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瑞云,秦建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5239号原告明瑞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韩粮旭,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飞,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秦建伟,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明瑞云与被告秦建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明瑞云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向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志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