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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美献与王涛、许昌市煤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献,王涛,许昌市煤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1218号申请执行人王美献,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生,住许昌市东城区。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73年5月2日出生,住许昌市东城区。被执行人许昌市煤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阳路。法定代表人王涛,任公司总经理。原告王美献诉被告王涛、许昌市煤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我院作出(2015)魏半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昌市煤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关于本案的(2015)魏半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美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昌市煤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