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77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解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霞 百度搜索“”